.
 
 
厦门外汇业务指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外贸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企业注册
 
厦门外汇业务指引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无标题文档

企业名录登记操作规程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
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闽ICP备05022640号
服务专线:0592-516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