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现场核查告知事项(企业)
外汇局对企业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外汇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现场核查方式包括企业报告,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三种。
一、企业报告:
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信息查询”-“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模块操作收到外汇局发布的《现场核查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场核查自查报告”及“现场核查自查表”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书面报告、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能够充分证明企业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能够直接解释或者较为直接佐证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的性质,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外汇局核查人员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会重点要求企业对导致指标异常的特殊业务、特定交易等特别事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企业无须提交核查期内所有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包括但不必全部包括以下方面:
1.有关商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2.有关的各类批准文件,内容有效期、授权等;
3.会计账务的具体科目(可提供对应会计账);
4.会计分录的具体记载(可提供对应会计凭证);
5.有关报关单/申报单的明细要素(可提供对应凭证);
6.第三方机构有关的审计报告(关注结论);
7.企业年报(与核查期对应的)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外汇收支报告;
8.各类纳税记录(所得税、增值税、关税……);
×××公司自查报告
外汇局厦门市分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现场核查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现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
1、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
2、涉及已向外汇局各类报告的情况。
3、涉及银行贸易融资情况。
4、涉及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
相关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各分局可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补充完善。
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
1、业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
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
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
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
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作为附件。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外汇局现场核查“企业报告”实施后,需要在追加现场核查方式的,会在《通知书》注明的核查方式上进行追加,并通知被追加核查企业。
二、约见谈话
对于企业报告材料不全、报告内容可疑、总量核查异常原因解释不清等,外汇局 可进一步采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深入了解企业异常情况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约谈时继续补觉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约谈对象包括企业具体财务或业务人员、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负责人,外汇局根据企业涉及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约谈对象对企业涉及问题关联业务的了解程度,对上述约谈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外汇局约谈的相关人员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三、现场调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无法合理解释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1、非现场监测结果偏离较大,异常或可疑资金流金额较大;
2、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解释不合理、持抗拒态度或遇事推诿,且有重大违规嫌疑;
3、单个合同项下累计单边货物流或资金流异常较大;
现场调查在企业开展,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