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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汇业务指引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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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1.外汇局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后,将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企业核查原因、核查方式、业务范围及时限要求等,监测系统自动将《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段内企业相关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打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2.《通知书》电子版通过监测系统发放。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签收的,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所在地外汇局。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会通过电话督促企业尽快签收。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会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按照企业名录信息档案留存的地址,将纸质《通知书》邮寄给企业。纸质和电子《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4.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为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将会在监测系统“预分类结果”中记录为注销名录,并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企业名录,撤销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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