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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汇业务指引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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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特别提示: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一、企业报告内容:
    企业报告包括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企业自业务发生之日(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起30天内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模块进行报告操作的,应按照现场报告流程和对应的格式要求到外汇局贸易业务科提交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内容即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的报告。
    企业报告类别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二、企业现场报告业务流程
    (一)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
    1、业务范围: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受贸易主体不一致原因导致的货物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具体情况)报告表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3、对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为办理撤销主体变更手续: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二)企业现场报告差额业务
    1、业务范围:
    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内交货境外收汇,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差额原因,及受企业描述的差额原因影响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差异的具体事项)报告表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三)企业现场报告贸易信贷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和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上述业务范围的贸易信贷发生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报告表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四)企业现场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业务范围要求的远期信用证涉及的进口及预计付款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报告表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五)企业现场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 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超期未报告的上述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情况,及超期未报告的原因)报告表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三、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规定的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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