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2、我们注意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中提出,把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请问,这样做的考虑是什么?企业应如何做才能真正获得政策便利?
答: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从过去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经验看,大部分进出口企业能够合规经营。因此,外汇局将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作为A类,享受各项便利化政策措施。同时,外汇局通过全面实现非现场监测以及现场核实、调查,将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企业确定为B类或C类进行重点监管。这样,外汇局有限的监管力量将集中管理少数对象,通过针对企业的严格管理,形成威慑力,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改革后,只要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能够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及时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报送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企业就能享受改革带来的政策便利。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请问,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5、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6、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8、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9、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10、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11、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答: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2、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现钞收入、退汇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13、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应当由中转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上述审查?
答: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与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14、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15、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与相应外汇结汇业务时,银行应当如何审核?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16、目前厦门市进出口企业需要做些什么配合改革推进呢?
答:一是加强学习,努力适应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新模式的需要;二是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业应在7月31日之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尤其是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须在7月31日前尽快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三是及时办理“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确认工作。厦门市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情况可到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网点查询,“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经查询有“名录”登记的企业不需再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后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将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四是已列为名录的企业要做好密码领用、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五是认真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准确报送企业报告。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应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超过报告期限须到外汇管理局现场报告;六是优化业务流程,调整管理措施,按真实合同,发票和进出口关单匹配管理资金流与货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