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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厦门经济特区代表团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

  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为使有限的广交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能,更加有利于我市外贸出口结构的调整,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以及扶持导向”的原则,使参展企业结构更趋合理,特制定广交会厦门经济特区代表团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如下:
  一、参展企业的必备条件
  1、依法在厦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有效法人营业执照。
  2、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业务经营正常。
  3、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管理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4、上年度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
  (1)外贸流通企业:500万美元;
  (2)工贸结合企业:300万美元;
  (3)自营生产企业:100万美元;
  5、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并与企业经营的主要出口业务相一致。
  6、在出口经营和近三年广交会参展中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展位分配办法
  广交会厦门经济特区代表团展位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90%的展位用于一般出口企业的分配;第二部分为按商务部规定将5%展位用于国家出口品牌企业及品牌候选企业的分配;第三部分为根据商务部的要求,5%的展位用于扶持和培植我市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1、90%的分配性展位的分配办法
  申请这部分展位的企业年出口额必须达到参展企业的必备条件。对达到必备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评分并进行分配。
  (1)根据厦门海关上年度出口统计的数据,贸易流通企业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工贸结合企业出口额达300万美元、生产性企业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得15分,贸易流通企业、工贸结合企业出口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每超过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为40分。
  (2)获得国家级“中国出口名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颁发机构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的得3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获得省、市级“出口名牌”、“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获得一个省、市级称号或奖励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产品或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级、省、市级同类称号的,以国家级称号得分计。
  (3)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OHSAS18000系列、SA8000、Oeko-Tex Standard 100、HACCP、ISO/TS16949)认证。每通过一项得1.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4)申请参展展品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或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1分,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1分,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5)拥有海外市场注册商标的企业,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6)、获得我市“出口骨干企业”、“开拓市场先进企业”称号的,每获得一个称号得2分,最多不超过5分。
  (7)上年度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出口商品国际展览会。如厦门礼品展、厦门国际石材展,每拿1个展位得0.5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
  (8)97届开始,厦门特区交易团成为一个独立组团单位,在这过程中老参展企业对此做出了贡献。97届以前(含97届)参展的企业得5分,连续参展届数往前累计每增加1届加0.2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八项评审指标共计100分,交易团将根据企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逐一对申报企业评分,展位分配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贸易流通型企业出口达30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20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工贸结合型企业出口额达28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达135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
  2、5%品牌展位的分配办法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这部分展位分配给评上商务部出口品牌企业和列入商务部出口品牌候选企业,具体由商务部确定。
  3、5%的分配性展位用于扶持和培育我市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此类参展企业不受最低出口金额限制。展位分配原则如下:
  (1)申请企业必须是生产型或工贸型企业,申请的展位类别必须与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范围相符合;
  (2)生产型企业是我市扶持发展或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贸型企业要求出口商品100%“自营”,拥有自主研发设计部门,有一定规模的产品展示厅,积极参加境外展览;
  (3)申请企业产品特色明显,属“名、优、新、特”的商品,年出口增长率达50%以上;
  (4)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出口商品展览会。
  三、展位申请及公示
  1、企业通过经贸信息网填报《第XX届广交会申请表》和《第XX届广交会厦门经济特区代表团分配性展位评分表》,并将申请表和评分表打印下来连同相关资料(评分标准中企业得分项目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给商务局外贸处。
  2、分配性展位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07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15日。
  3、广交会厦门市分配性展位的分配结果将予以公布。
  四、违规处罚
  申请参展企业必须保证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即取消其参展资格。
  本办法暂适用于第102届展位分配。

广交会厦门经济特区代表团
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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