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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我局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对我市外贸企业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对象
  2003年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所有外贸企业。

  二、清算范围
  2003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度办理的退税款。

  三、清算方法
  外贸企业自行清算与税务机关核对、专项检查相结合。

  四、清算内容
  各外贸企业应认真对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核查内容,对本企业2003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外贸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外贸企业有无存在被他人借权、挂靠出口问题,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是否已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它弄虚作假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有无存在高套退税率办退问题;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
  (五)外贸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
  (六)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出口销售收入处理;
  (七)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远期收汇的出口货物,期满是否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九)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已退税款。

  五、清算工作要求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又涉及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及贴息等工作,因此,各外贸企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算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外贸企业的清算自查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1月13日。各企业应于1月13日之前将清算自查报告(附件1)和清算表(附件2、附件3)报送我局检查科。我局将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案头核对和专项检查,并作出清算结论。
  (三)由于2003年清算工作省略了备案环节,因此,各企业要特别重视清算表数字的准确性,确保2003年应退未退数的准确无误。对上报数据不实的,将扣减相应的退税指标。
  (四)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各外贸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收齐2003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向我局申报退税(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对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补齐,逾期不再办理。
  (五)为保证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顺利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工作,各外贸企业应抓紧时间回收退税单证,核对电子信息,特别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也要抓紧进行,以避免因专用发票和税票电子信息未到位而无法按时申报退税。
  (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两个月仍查无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注明认证日期)送交我局管理科柜台,我局将尽快协助解决。税票、报关单、核销单的信息问题也可比照此办法办理。
  (七)各外贸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2003年度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的相关单证装订成册,与附件4(可自行复印)一并报送我局检查科。
  (八)各外贸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完整、印章不全、清算项目漏填错填等,我局将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九)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企业有不按时申报、弄虚作假等违章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卷烟出口企业除填报附件1-附件4外,还应填报附件5;特准办退企业应加填报附件6。

  附件1、厦门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自查表
  附件2、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附件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附件4、2003年出口不退税单证统计表
  附件5、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附件6、特定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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