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参展企业准入细则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和外贸中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厦门参展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广交会分配性展位的分配事项制定如下细则:
一、参展企业的基本条件
1、参展企业包括内资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在厦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已经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并每年按时参加进出口资格证书年审。
3、有参展展区管理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4、上年度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
A、外贸流通企业:500万美元;
B、工贸结合企业:300万美元;
C、自营生产企业:150万美元;
5、在出口经营和近三年广交会参展中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积极参加在厦门市主办的各种国际展览和国外展览。展位优先考虑分配给参加“厦门礼品展”、“中国厦门国际石材展”、“中国厦门体育休闲用品博览会”的企业。陶瓷、礼品、装饰品展位重点向参加“厦门礼品展”的企业倾斜。
2、积极参加我局组织的贸易促进团组或出国展览的企业;在海外设立贸易网点或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每年参加国外两个以上展览的企业。
3、参加展位类别的单项商品上年度出口额150万美元以上。
4、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外贸企业。
5、上年度列入厦门市进出口百强企业。
6、上届参展企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优先考虑,以保证参展企业的延续性。
三、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在展位分配上将给予优先考虑
1、重视品牌规划,重视品牌商标在国际市场的广告宣传,并形成一定影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
3、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4、通过国际通行的ISO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5、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其它省部级以上奖励。
6、重视新产品开发、具有产品开发能力、每届广交会展品更新工作突出。展品质量和档次在同行中地位突出,具有较大的出口规模或出口潜在能力。
7、重视布展,具有较高的布展水平。
四、展位管理
分配性展位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1、在进出口经营和广交会参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参展企业或成品遭到客商投诉并被认为由其承担责任的。
3、不重视布展工作,布展水平低劣的。
4、不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厦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管理和协调的。
五、企业的申请办法和时间
申请参加“广交会”的企业,于每年1月30日前(申请当年春交会参展)和7月30日前(申请当年秋交会参展)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向外经贸企业协会提出申请。
附:第97届广交会申请表
广交会厦门特区代表团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