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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

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

  为了使有限的广交会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能,更加有利于我市外贸出口结构的调整,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以及扶持导向”的原则,使参展企业结构更趋合理,特制定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如下:

  一、参展企业的基本条件

  1、参展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在厦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业务经营正常。

  3、具有参展展区管理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4、上年度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

  A、外贸流通企业:500万美元;

  B、工贸结合企业:300万美元;

  C、自营生产企业:100万美元;

  5、在出口经营和近三年广交会参展中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分配性展位的分配办法

  分配性展位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90%的展位用于一般出口企业的分配;第二部分:根据商务部的要求,5%的展位用于商务部品牌企业及品牌候选企业的分配;第三部分:根据要求,5%的展位用于扶持和培植我市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1、90%的分配性展位的分配办法

  申请这部分展位的企业年出口额必须达到参展企业的基本条件。对达到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评分并进行分配。

  (1)我市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开拓市场先进企业或上年度进出口百强名单的企业,每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出口商品国际展览会。如厦门礼品展、厦门国际石材展,每拿1个展位得1分,但最多不超过20分。

  (3)海内外市场注册商标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得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5)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每获一个省级奖励或称号的得1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的得1.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6)97届开始特区团成为厦门交易团,厦门成为一个独立组团单位,在这过程中老参展企业对厦门做出了贡献。97届(含97届)以前参展的企业起点得5分,参展届数往届累计每增加1届加0.2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7)根据厦门海关04年度出口统计的数据,贸易流通企业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工贸结合企业出口额达300万美元、生产性企业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得15分,贸易流通企业、工贸结合企业出口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每超过50万美元的加1分,但累计不得超过40分。

  以上六项共计100分,展位分配按得分高低依次分配。贸易流通型企业出口达30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20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工贸结合型企业出口额达28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达135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可增加1个展位。

  2、5%品牌展位的分配办法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这部分展位分配给评上商务部出口品牌企业和列入商务部出口品牌候选企业,具体由商务部确定。

  3、5%的分配性展位用于扶持和培育我市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这部分展位不受准入门槛限制,展位的分配办法:

  (1)申请企业必须是生产型或工贸型企业,申请的展位类别必须与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范围相符合;

    (2)生产型企业是我市扶持发展或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贸型企业要求出口商品100%“自营”,拥有自主研发设计部门,有一定规模的产品展示厅,积极参加境外展览;

  (3)申请企业产品特色明显,属“名、优、新、特”的商品,年出口增长率达50%以上;

  (4)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出口商品展览会。

  三、展位申请及公示

  1、企业通过经贸信息网进行展位申请,并将申请表打印下来连同相关资料(评分标准中企业得分项目的资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起报送给外经贸企业协会。

  2、分配性展位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05年8月4日至15日。

  3、广交会厦门市分配性展位的分配结果将予以公布。

  四、违规处罚

  申请参展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本办法暂适用于第98届展位分配。


附件:

    1、98届广交会联营企业备案表

    2、第98届广交会申请表

广交会厦门交易团

20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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