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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菱副市长
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与现有加工区、保税区相比同时具两者的功能。
一、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可以出口退税
二、从事拼箱拼柜业务,比原来在其它地方做更方便。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王军副主任
一、园区的发展背景和概况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实施区港联动试点的区域。厦门象屿园区于2004年8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是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与建设中的现代物流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0.7平方公里,南起东渡港区五号泊位、北与保税区接壤,东自疏港路,西止码头作业区,其中首期0.26平方公里于去年12月21日通过了海关总署等国家9部委的联合验收,现已具备了正式运作的条件。
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属于象屿保税区的组成部分。象屿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园区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海关、国检、工商、国地税等也在园区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园区的建设与经营单位。
二、园区的内涵和功能
建设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就是要充分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区的区位优势,通过开辟保税区和东渡港区之间的直通道,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促进转口贸易及物流业务的快速发展。总体而言,保税物流园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基本物征,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通过保税区的保税仓储功能与毗邻的港口的装卸和运输功能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实现保税区与港区的无缝隙联结与一体化运作,保税物流园区内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
1、国际中转。国际、国内货物在园区内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2、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3、国际采购。对采购的国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4、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园区内存储后不经加工即转手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三、园区对国际物流产业发展的服务作用
保税物流园区的运作有利于降低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外向型经济的物流成本,进一步加快国际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延伸和辐射,促进企业生产链、供应链和销售链的优化和高效运作,带动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作为厦门保税物流园区的行政管理理部门,管委会将同海关、检验、外汇、港口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作用,积极扩张现代国际物流产业,为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服务,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
一是提供国外大宗进口商品向国内市场分拨、分销的国际物流服务。进口商品在区内保税,降低财务成本;区港一体化运作及“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快速通关方式,满足制造业的需求,为跨国公司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有利的营运条件。
二是提供国内出口商品在保税物流园区集结和处理的国际物流服务。生产性跨国公司、国际大型零售企业和专业化跨国采购公司可以在园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将国内商品进行整合,销往世界各地;国内企业利用园区,开拓海外市场、拓宽出口渠道,及时办结出口手续,并根据国际市场生产和销售需求,对货物进行处理,实现及时配送。
三是提供境外货物和国内货物综合处理的国际物流服务,境外货物和国内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内采取综合处理,进行批量转化,增值服务后,向国内外分销配送。有利于国内外供应商适应全球产业转移的大背景,形成强大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在园区内形成国际中转与国际配送的核心据点,满足生产国际化对产品贸易和保税物流的需求。
四是提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物流服务。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彻底改变加工贸易以往存在的“境外一日游”现象,加工贸易企业在园区即可完成加工结转和出口退税,将大大地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运营成本,为深加工结转类型企业提供快递有效的服务。
厦门海关 陈明处长
一、保税物流园区的概念: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保税物流园区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1、存储进出口货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三、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监管方面:
1、物流园区内只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等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工作区,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园区企业和保税区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行政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批准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2、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3、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4、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他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5、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6、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实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外,园区企业需要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的,经园区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分批进、出区、集中报关、凭保放行”手续。集中报关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7、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8、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9、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0、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型物流园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四、在税收管理方面海关的规定
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1、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6、进口寄售货物;
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三)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进出口物流园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由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实施监督管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换包装、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实施监管。
3、需在物流园区中转、转口的货物,短期仓储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的,入境时一般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一般不实施内容物的检验检疫。
4、物流园区的进口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
5、应检货物在进出境时,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法定检验货物除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外不实施检验;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不实施检验;
法定检验货物出入物流园区时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6、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讫证明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免予实施检疫。
7、物流园区内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8、通过物流园区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海关信息共享,试行“电子提单”和“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直接发送给港区、海关,以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区内企业。
厦门市国税局 李华泽副局长
一、区外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能否申请退(免)税?
能。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
二、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都能申请退(免)税吗?
不是。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应开具何种发票?
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物流园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物流园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应按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五、区外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有关退(免)税事项应向何部门申请办理?
区外企业属外贸企业的,其退(免)税事项统一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属于生产企业的,其退(免)税事项分别向负责其税收征管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局、申请办理。
六、物流园区内企业的税收征管由何部门负责?
物流园区内企业的税收征管由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总局象屿保税区税务分局负责。象屿保税区税务分局的办公地点:象屿大厦一楼;电话:办税服务大厅:6035829;管理部门:2611382。
七、厦门市象屿保税区目前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一)保税区企业、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础物资;
2、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燃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保税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的维修配件;
4、保税区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
(二)保税区内货物交易、加工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四)保税货物往保税区外销售,如是以购买方以来料、进料手册或免税进口批文方式购买的,或是以购买方向海关报关征税进口的,区内销售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买方加盖象屿印签的报关单复印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留存备查),另附表逐笔列明上述销售额及单证;对未附表列明有关情况及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则一律不可以从其应税销售额中减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二)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所得税可享“两免三减半”优惠;上述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在以后的三个内减按10%税率征收。
(三)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可享“一免两减半”的优惠。
(四)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有: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海疆副局长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含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
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不达意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现代物流园区登记机关领取。
注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注三:当场办结,当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报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管委会批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现代物流园区登记机关领取。
注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三:设立登记费用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注四:材料齐全者,五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不达意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以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现代物流园区登记机关领取。
注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注三:当场办结,当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批准证书副本1、管委会批准文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股东为自然人由本人签署。提交的章程应与审批部门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要符合章程规定);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要符合章程规定);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一:《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可以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现代物流园区登记机关领取。
注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三:设立登记费用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注四:材料齐全者,五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职能部门:厦门市工商局海空港保税联动区工商分局 注册科56500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公局 李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保税物流园区发展,规范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现就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依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规定办理。
二、 保税物流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应当参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格式参照《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制定。
设在保税区内的园区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登记证》,也可以采取由所在地外汇局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上签注的方式,注明自己的企业性质。
园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除提供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必须出示《登记证》。
三、境内园区外企业购买园区内货物,可以向园区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园区外货权企业支付。
境内园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支付手续时,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其中,货物属于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所有的,还应提供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或者委托协议。
境内园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款境内园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园区企业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园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由园区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园区外企业划转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向区外企业划转外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79号)的规定执行。
四、有外贸经营权的园区企业报关进出口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后,按照结汇、售汇和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付汇手续。其中,购汇对外支付的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报关单。
园区企业报关进出口货物,出口收汇和购汇对外支付,应当按规定办理核销。其中,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外汇账户,不得直接结汇;直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进口款项的,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五、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进口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须在“电子口岸”平台中将该报关单或者备案清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
六、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园区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园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园区外企业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付汇和资本项目交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相关规定办理。
园区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保税物流园区所在地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部分分局原经总局批准的实施细则自按本通知制定的新实施细则生效后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0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批复》(汇综复[2004]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6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九、保税物流中心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间的外汇收付,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办理。其中,贸易项下需出示合同(协议)、发票、海关签发的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等凭证。货物属于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所有的,还应提供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或者委托协议。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林珍雅副处长
厦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须知
具体内容,可查阅经贸信息网“网上申报”项下“外贸经营者备案”的具体内容。网址:
http://www.sme.net.cn/ierapp/default.asp?topic=1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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