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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放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会议回放

会议主题: 企业协会年会(05年8月起退税新政策讲解)
主办机构: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主 讲 人: 林玉婷
时    间: 2006-2-13
举办地点:
   下载会议录音

 (以下文字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参考。)


从2005年8月至今的退税政策
一、退税率方面,国家调整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3号(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4号(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号 (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二、退税率方面,针对地方性的调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944号(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三、含金产品政策的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25号(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211号(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号(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出口退税清算的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7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主要内容:
1、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制度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重要举措,各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为准,即2006年1月1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含2005年出口在2006年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按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方式统一采取国税发[2005]1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第一种方式,即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使用退税单证的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因特殊情况需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企业,可于2006年1月2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我局审批后方可采用第二种方式备案。
4、有关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要求,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执行,各备案单证的名称可以与备案说明上的名称略有不同,但其性质、内容、用途必须一致。
5、我局将建立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与定期核查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出口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
6、实行备案单证管理执行中遇到困难的,请及时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咨询电话:5315089 5361305 资料受理部门:税保大厦1506室

六、06年1月1日退免税申报表有进行修订。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申报表可通过以下网址进行下载:
http://www.sme.net.cn/jmzs/jmwg/show.asp?key=6155&topic=3
各企业还可通过国税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的申报软件,进行升级。

所有文告内容,均可在经贸信息网“经贸文告”项下查阅(在关键字中输入标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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