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率、退税信息查询的途径
二、退税相关政策的变动
1、04-05年部分商品退税率的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69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0号(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5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3号(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4号(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通知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4号(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4号(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1号(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7号(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以上文件可在网站“经贸文告”栏目下查阅
2、对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的处理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所涉商品编码较多,企业应注意)
二、总局简化办理退税手续
1、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厦门、深圳开展进监管仓退税的试点工作。
三、退税申报的问题
1、退税申报凭单证齐全可进行退税申报。但退税时需有信息。
2、换汇成本异常时,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向税务机关进行解释。
3、企业要提高申报的质量(注意计量单位、品名、货源地等的填报)
4、申报时,保税区出口的一定要有备案清单才可以。
四、涉及骗退税的情况
骗税无追索期限的限制,企业应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